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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杨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贩,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栋**房,现住南澳县**镇**村**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南澳县后宅镇**路***休闲吧遇到素不相识的陈某甲时,向其索要微信,被陈某甲拒绝。后来当陈某甲游某甲沈某甲章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在该休闲吧内的被告人黄某甲又纠缠陈某甲游某甲见状予以制止。尔后,当陈某甲等人走到休闲吧大门口时,被告人黄某甲又追上前继续纠缠陈某甲,遂双方发生争执,游某甲挡在陈某甲前面劝说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挥手时甩打到游某甲章某某见状上前推踢黄某甲,致黄某甲跌坐在地上。这时,从该休闲吧内出来的被告人杨某甲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跑上前叫起黄某甲,随后,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余某某一并冲向沈某甲陈某甲游某甲等人,引发打架,造成沈某甲陈某甲黄某甲游某甲受伤。经南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甲陈某甲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游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

2.证人章某某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柯某甲许某某游某乙黄某丁吴某某柯某乙杨某乙林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陈某甲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桓 

2020年4月17日

附:

1.本案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4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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