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319********,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贩,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路**栋**房,现住南澳县**镇**村**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南澳县后宅镇**路***休闲吧遇到素不相识的陈某甲时,向其索要微信,被陈某甲拒绝。后来当陈某甲、游某甲、沈某甲、章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在该休闲吧内的被告人黄某甲又纠缠陈某甲,游某甲见状予以制止。尔后,当陈某甲等人走到休闲吧大门口时,被告人黄某甲又追上前继续纠缠陈某甲,遂双方发生争执,游某甲挡在陈某甲前面劝说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挥手时甩打到游某甲,章某某见状上前推踢黄某甲,致黄某甲跌坐在地上。这时,从该休闲吧内出来的被告人杨某甲与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跑上前叫起黄某甲,随后,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与余某某一并冲向沈某甲、陈某甲、游某甲等人,引发打架,造成沈某甲、陈某甲、黄某甲、游某甲受伤。经南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甲、陈某甲、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游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
2.证人章某某、黄某乙、陈某乙、黄某丙、柯某甲、许某某、游某乙、黄某丁、吴某某、柯某乙、杨某乙、林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陈某甲、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桓
2020年4月17日
附:
1.本案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4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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