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
两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乘坐出租车到惠州市惠城区**路**烤鱼店吃宵夜。当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到达目的地下车时,被害人李某乙与正要上出租车的被告人黄某甲身体发生碰撞,随即双方成对峙状态相互对骂。证人罗某某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立刻将被告人黄某甲拉上出租车离开现场。出租车行驶约20米黄某甲下车,使用微信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外号“某某”,在逃)。黄某甲、李某甲、吴某某等人汇合后前往惠州市惠城区**路**烤鱼店,看见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吃宵夜。于是黄某甲上前将被害人李某丙打到在地上,随后李某甲、吴某某持凳子、啤酒瓶对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进行殴打,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反击与黄某甲、李某甲、吴某某扭打一起。在现场群众的劝说下,双方停止打斗,而黄某甲、李某甲、吴某某也逃离现场,随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报案并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1月6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大道惠州市**骨伤医院内将黄某甲(经鉴定为轻微伤)抓获归案。2020年1月9日,在黄某甲的配合下,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无视国法,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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