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桂林街道**路**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住华安县华丰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漳平市桂林街道**路**号**幢家中,多次利用手机、微信等形式接收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接收李某乙投注66360元、陈某甲投注34290元、陈某乙投注26360元、黄某乙投注5665元、竭某某投注1872元、陈某丙投注910元、邓某某投注875元、徐某某投注780元、陈某丁投注40元、微信号“金子”投注70000元、许某某(微信号“水”)投注1110元、刘某某(微信号“吉人广告”)投注650元,累计赌资人民币208912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事先与被告人黄某甲约定,被告人黄某甲接收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报给上线庄家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给其的赔率是42倍,返点12.5%。随后,被告人黄某甲按照约定,在每期接收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将其中大部分赌资累计160000元上报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多次接收被告人黄某甲的“六合彩”投注,累计赌资人民币16000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福建省华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收取赌注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赌资累计为人民币208912元,被告人李某甲赌资累计人民币1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漳平市桂林街道**路**号**幢;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华安县华丰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黄某甲赌资200000元、扣押的李某甲赌资160000元。
4.手机1部、数据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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