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贾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商量后,于2020年3月4日下午乘坐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RBO72的奥迪牌汽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黄沙河高速收费站附近与外号叫“华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人民币一万元毒品“茶叶”共计55包,随后于2020年3月5日凌晨从桂林驾车返回融水县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三人计划将从桂林购买得的毒品“茶叶”在融水县城进行贩卖。2020年3月5日晚23时许,贾某某微信告知被告人黄某甲吸毒人员路某某欲购买一小包毒品“茶叶”,被告人黄某甲接到信息后在望江路“河堤一号”旁将一小包从桂林购买回的毒品“茶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路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随即将此次贩买毒品“茶叶”所得120元利润平均分成三份,通过微信分别转给了被告人李某某及贾某某(另案处理)各40元。

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贾某某处查获的21包共计16.62克疑似毒品“茶叶”均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并于2020年3月23日将鉴定意见通知黄某甲、贾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指认照片;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G72泉南高速K1097KM+830M桂林往湖南方向卡口抓拍照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毒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证人路某某、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9.抖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