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8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71********,汉族,出生地为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县**镇**路**号,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2********,汉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0********,汉族,出生地为湖北省京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北省京山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署前二街13号602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被告人黄某甲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9-1团总统计,被告人李某某任统计,被告人黄某乙任教导员,分别负责9-1团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以及会员微信群的建立、管理和消息层层转发。经司法会计鉴定:9-1团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276151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人员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乙于2019年3月20日在江西省高安市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2册,光盘18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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