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兴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兴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4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刘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垃圾消纳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侯家峪西坡经营垃圾中转站,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甲等人,收取、堆放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并向外运输。2019年10月24日该垃圾中转站被查获,现场起获生活垃圾980吨,垃圾处置费用达人民币38.78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现场照片、垃圾处置费用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照片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垃圾运输车辆证明、租赁合同、常住人口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谭某某、黄某乙、刘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姚森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易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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