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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方某甲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8〕76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区**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戊,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己,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庚,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辛,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壬,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

上列十四被告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方某甲、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方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张某丙(在逃)以租用李某某位于博罗县龙溪街道办小蓬岗村陈屋村1200平方米的楼房作为生产伪劣卷烟窝点,并雇佣何某某(在逃)为该窝点运送制作伪劣卷烟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并运输伪劣卷烟成品。从2018年5月20日始,张某丙陆续雇请被告人黄某甲、方某甲、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方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等人到该窝点为其生产玉溪、双喜(经典1906)等品牌伪劣卷烟。2018年6月7日18时许,博罗县公安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在博罗县龙溪街道办小蓬岗村陈屋小组成功查获该非法生产卷烟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一伙等20人,缴获成品卷烟玉溪9万支、双喜(经典1906)96万支等13个品牌共计514万支,缴获包装机器3台、激光打码机1台等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卷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334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方某甲、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方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明知他人生产伪劣卷烟仍为其提供帮助,货值金额达33419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伙生产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察员:孙小武

2018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方某甲、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方某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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