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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张某甲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黄某甲在珙县安悦驾校学习期间,对李某甲自称能办理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之后,李某甲父亲李某乙主动联系黄某甲,要求黄为李某甲办理一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证用于参军,双方在珙县巡场镇永兴茶厂茶楼见面并约定好14800元办证费用后,李某乙的妻子黄某乙从其农商银行账户上取款10000元,交予黄某甲作为办证定金。2017年12月4日,黄某甲微信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李某甲办证定金,张某甲收款后,联系江苏籍男子曾某某(另案处理),以450元的价格委托其办理了一张成都工业职工大学毕业证书,并获得一个验证网站。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将从张某甲处获得的毕业证书和验证网站转交给李某乙,李某乙通过微信将余款 4800元转给黄某甲,黄某甲收款后微信转款2000元给张某甲,结清办证余款。经成都工业职工大学核查,李某甲获得的该校大专毕业证书系伪造。

另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分别接受吕某某母亲魏某某以及张某乙的委托办理国家承认的中专毕业证书和大专毕业证书,在分别收取魏某某6800元、张某乙3000元后,合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由张某甲委托朱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以250元和450元的价格为二人办理毕业证书。经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核查,吕某某获得的该校中专毕业证书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朝勇

检察官助理 喻 强

2019年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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