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高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葛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乙、黄某丙、葛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乙、黄某丙、葛某某结伙从湖北省天门市途径云南省昆明市等地到达镇康县**镇。同年5月11日晚22时左右,七人在“蛇头”的带领下徒步出发,欲通过中缅边境小路偷渡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次日凌晨6时20分,途径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巡逻道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等7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乙、黄某丙、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乙、黄某丙、葛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3.被告人葛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6233****。
4.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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