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黄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通过提供网址、开设账户、代为投注等方式销售未经国家核准发行的彩票。黄某甲作为张某某的下线,将销售彩票的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提成后,将剩余钱款转给张某某。张某某作为黄某乙的下线,汇集其管理下线的彩票款,同时自己也对外销售彩票,全部销售彩票款扣除一定比例的提成后,张某某将剩余钱款转给黄某乙。
2018年11月份,黄某甲向陈某某提供网址和账户购买彩票,陈某某利用手机、电脑通过黄某甲提供的网址、账号投注七星彩和排列五“私彩”,陈某某账户每期下注额度为20000元,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与黄某甲进行结算。截至案发,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黄某甲转账彩票款340626元。除向陈某某销售彩票外,黄某甲还通过下线及自己直接向他人销售彩票,从2017年11月开始截至案发,黄某甲向他人销售彩票收取款项共计2344752.8元。
张某某汇集其管理下线的彩票款以及自己直接销售获取彩票款共计74651.8元,其作为黄某甲上线后,黄某甲向陈某某销售彩票共计340626元、向他人销售彩票共计1051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核准发行的彩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黄某甲非法经营额为2685378.8元,张某某非法经营额为52044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张灿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涉案财物: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现存放于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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