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8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林某某,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在慈溪市周巷镇369棋牌室,通过张某某将扑克牌换成背面特殊标记的扑克牌、黄某甲佩戴可以识别扑克牌背面标记的隐形眼镜赌博的方式多次进行诈赌,累计骗取被害人舒某某、毛某某等人人民币约3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约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约1万元,后张某某退出诈赌。
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在慈溪市周巷镇369棋牌室202房间内诈赌,被害人舒某某、毛某某等人当场发现黄某甲诈赌,黄某甲当晚骗取的人民币约1.3万元当场返还舒某某、毛某某等人。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甲的亲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张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2副、隐形眼镜1副;
2.书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胡某某、乔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舒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赌博过程中采用诈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平志
检察官助理:刘遥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慈溪市周巷镇大古塘村家中候审(联系方式:152********)。
2.量刑建议书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