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街**巷**栋**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出租房。被告人谭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街**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赌博罪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高某某**街道**路**号**面包店**房经营麻将馆,该麻将馆提供自动麻将机给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经营者靠收台租盈利的,这个麻将馆经营了12个月左右,共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元左右,减去租金、水电等支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500元左右,黄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左右。
2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高某某**街道**路**号**面包店**房经营麻将馆,该麻将馆提供自动麻将机给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经营者靠收台租盈利的,期间开过2、3次“炸金花”赌局,总共抽水1000元左右,每个月所得的违法所得大概有人民币6000元左右。经营期间,张某某共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多元,每月固定分给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共给了黄某甲赃款人民币14000元左右,减去水电费和房租等支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多元。
3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三人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高某某**街道**路**号**药店楼上二楼经营麻将馆,该麻将馆提供自动麻将机给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及提供工具让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经营者靠收台租及赌局抽水盈利。经营期间,共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左右,张某某和谭某某各分得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左右,黄某甲分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四人于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号**药业总店楼上二楼开设麻将馆,在该麻将馆内设有打麻将赌博及“炸金花”赌局,黄某甲负责该处的监控设备安装及赌博工具提供,由黄某甲负责疏通关系等来维护赌局的正常经营,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三人负责参赌抽水、看风等,张某某和王某某招揽参赌人员到场赌博,黄某乙、谭某某分别在赌局内放数盈利,马某某在赌局中有份参与收取抽水钱、搞卫生、煮饭等工作。至2019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该赌局共抽水人民币30000元以上,减去水电费和房租等支出,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三人从抽水水钱中平均每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左右,黄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黄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元左右、其中有1300元左右分给了王某某,马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左右。
二、行贿罪
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片区与他人合伙经营麻将赌局,为获得佛山市**局**分局****彭某某(另案处理)和**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多次以现金或者微信转帐等方式送给彭某某、郑某某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彭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4480元;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郑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8668元,以现金方式送给郑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赃款共人民币64348元,均由**彭某某、郑某某、潘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占。彭某某、郑某某、潘某某、何某某利用其等协助**机关开展治安巡逻、打击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的职务便利,通过消极查处、通风报信、打击竞争对手等方式对黄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关照。2020年6月18日,郑某某家属代为向佛山市高某某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4568元;2020年6月19日,彭某某家属代为向佛山市高某某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50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黄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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