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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张某某等十人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广灵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住大悟县**园。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号,住**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住仙桃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住汉川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雷某甲、施某某、魏某甲、刘某甲、石某某、顾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疑难,本院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本市岳口镇居民代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武汉时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武汉市**创业街8栋6楼603室,该公司分物流部,广告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招聘人员从事产品销售。后武汉时臻科技有限公司挂靠“武汉天一中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创业街分公司”,挂牌称“武汉天一中医创业街分公司”。期间,通过网上招聘或者亲友介绍,被告人黄某甲、施某某、石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魏某甲、刘某甲、雷某甲及李某甲(已判决)、雷某乙(已判决)等人相继担任公司产品销售人员。其中,销售部划分为三个组,李某甲任销售部经理兼任一组**带被告人施某某及被告人顾某某;雷某乙任*甲组**,带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黄某甲任*乙组**,带被告人张某某、雷某甲、刘某甲、魏某甲等人进行销售。

根据公司的安排,被告人黄某甲、雷某甲、张某某、施某某、魏某甲、刘某甲、石某某、顾某某等8人使用时臻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工作微信,通过相关网络平台进行促销,明知自己不具有**资格、从医经历、学历,冒充“黄冈市蕲春县李时珍药膳”“武汉天一中医医院”的**或者其助手、指导老师、健康顾问,利用“话术”对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大明医圣牡蛎杞草”、“清通舒颗粒”、“时珍强肾保健贴”等产品可以治疗阳痿早泄、肾虚等疾病,按照“话术”进行诊疗活动,将此种食品、保健品作为药品推销,以引诱被害人购买上述产品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

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146570元购买上述产品。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李某丙、杨某某、姚某某、卜某某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50480元。

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盛某某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93380元购买上述产品。

被告人魏某甲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黄某乙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74260元购买上述产品。被告人魏某甲领取工资440元。

被告人雷某甲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刘某乙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78980元购买上述产品。

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冯某某、苏某某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11200元购买上述产品。

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10900元购买上述产品。

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工作微信,欺骗被害人某某某等人,向时臻公司汇款共计人民币13460元购买上述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部分产品等物证和物证照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微信聊天截图、话术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彭某甲、魏某乙、黄某丙、徐某某、彭某乙及杜某某、万某某、李某甲、雷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姚某某、卜某某、冯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盛某某、某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5.现场照片;6.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雷某甲、施某某、魏某甲、刘某甲、石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雷某甲、施某某、魏某甲、刘某甲、石某某、顾某某等人,虚构医师、健康指导老师等身份,利用“话术”进行问诊,将部分食品作为药品向不特定的人高价推销,以引诱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张某某、雷某甲、施某某、魏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顾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雄

2019年11月10日

附:

被告人的联系方式:

(1)黄某甲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南村镇黑土洼村124号,联系方式:1751256****

(2)张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杨河镇胡榨村堰角湾30号。联系方式:1737143****

(3)雷某甲现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92759****

(4)施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园。联系方式:1530729****

(5)魏某甲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巷**号。联系方式:1897262****

(6)刘某甲现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号。联系方式:1310069****

(7)石某某现住湖北省阳新县**镇**路**。联系方式:1387121****、1767146****

(8)顾某某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联系方式:1517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作案手机16部、部分产品及讯问光盘、电子卷宗光盘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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