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
上列犯罪嫌疑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溪”(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存放于其控制的汉兰达(车牌号粤AC6****),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系深圳市坪山区**商行负责人,该商行取得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张某甲明知黄某甲销售给其的是假冒伪劣卷烟,先联系好买家赖某某,后采取交换车辆不卸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由张某甲直接驾驶黄某甲的粤AC6****牌号汉兰达车到赖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的**商行非法销售给赖某某,得款后还车给黄某甲并支付购烟款。
2019年12月25日0时2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民警联合光明烟草局专卖局工作人员根据线索,前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苑**房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黄某甲,随后在**苑地下停车场缴作案工具粤AC6****牌号汉兰达汽车一辆以及疑似假冒伪劣利群(硬新版)卷烟350条、假冒伪劣芙蓉王(硬)卷烟500条、假冒伪劣南京(炫赫门)卷烟320条、双喜(硬经典好日子)卷烟200条、假冒伪劣利群(蓝天)卷烟150条、假冒伪劣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25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75450元。同日0时30分许,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并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商行缴获张某甲非法销售给赖某某的疑似假冒伪劣黄鹤楼(雅香金)卷烟20条、疑似假冒伪劣玉溪(软)卷烟70条、疑似假冒伪劣双喜(硬经典)卷烟150条、疑似假冒伪劣利群(硬新版)卷烟66条、疑似假冒伪劣双喜(硬经典1906)27条、疑似假冒伪劣白沙(精品二代)卷烟4条、疑似假冒伪劣红塔山(硬经典1956)卷烟63条、疑似假冒伪劣黄鹤楼(软蓝)卷烟36条、疑似假冒伪劣牡丹(软)卷烟24条、疑似假冒伪劣双喜(硬经典)卷烟31条、疑似假冒伪劣利群(蓝天)卷烟32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4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作案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案件移送函,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本院讯问笔录1份。
5.赃物、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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