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1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广州**博物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广州**博物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马某某伙同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广东**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物馆”),后改名广州**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物馆”),设置行政部、销售一至七部,招募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以及王某某、周某某、黄某乙、郑某某、叶某某、雷某某、邹某某、李某某、钟某某、许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建立网站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网络推广,专门针对意欲出售古董的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形成以吴某某、马某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先由行政部网络客服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交由销售部,再由销售部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或将“古董”拍照、邮寄至公司,而后采用鉴定师鉴定、办理鉴定证书、谎称参加拍卖会、展销会等手段进行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鉴定费、证书服务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担任上述公司副总经理,管理销售六部和七部期间,该两部门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33.46万元,黄某甲个人非法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庞某某担任上述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期间,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63万元,非法获利0.66余万元。
另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博物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伙同肖某某、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境内的被害人张某某2.15万元(汇款地点为镇海区**街道**路工商银行ATM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鉴定证书、古钱币、图录等;
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书、收款收据、话术本、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3.证人须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黄某乙、郑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犯罪金额分别属于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慧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庞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被骗金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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