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住宅区**巷**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巷**号**房。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庄某某、林某甲、叶某某、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同案人陈某甲设立微信群(群名为“维***”)“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串招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庄某某、叶某某、林某乙等人入股,该赌场共分10股,其中黄某甲占0.3股、林某甲占0.55股,庄某某占0.35股,叶某某占0.3股,林某乙占0.35股。该微信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聚赌,赌客或者股东坐庄,由雇佣的操盘手在微信群内发放3元共5个红包代表“牌九”中的1至5门,庄家、赌客各自选门后下注,以微信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相加大小进行比较,大者为赢。黄某甲等人从总投注额中抽水牟利5%,并反水庄家30%-50%、赌客0.5%,该“牌九”赌场每天投注额200多万元,至被抓获,该赌场共接受投注约4000多万元,抽水牟利约100多万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开设二个会员账户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并提供会员账户**给其父亲林某丙(另案处理)投注,林某甲还在陈某乙的代理账户ok**中占成32.5%,由陈某乙操盘并分成牟利。
2019年4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阳区**镇**住宅区5楼及11楼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庄某某、林某甲、叶某某、林某乙,查获参赌人员张某某、陈某丙及设赌手机多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庄某某、林某甲、叶某某、林某乙的某某及辩解;
2.微信截图、合伙分股详细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相关证实材料;
3.证人黄某乙、陈某丙、张某某、林某丁的证言;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庄某某、林某甲、叶某某、林某乙结伙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良德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项:1.被告人黄某甲、庄某某、林某甲、叶某某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
2.案卷六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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