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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尤某甲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现住随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尤某甲(别名尤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现住随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于2018年8月31日至9月18日,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随州万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矿业”)等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8年9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尤某甲邀约被告人黄某甲一起去“万丰矿业”矿山看看,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S7****皮卡车载着尤某甲,行至矿区左侧处,在矿区上司机张某甲驾驶一台铲车正在施工,黄某甲驾驶的皮卡车故意撞向司机张某甲驾驶的铲车后轮,皮卡车前保险杠受损,黄某甲、尤某甲将张某甲从铲车上往下拽,拽下后二人对张某甲进行殴打,“万丰矿业”张某乙接到其雇请铲车司机张某甲的电话后和其合伙人马某某赶往现场,张某甲因害怕再次被打而离开。被告人黄某乙接到黄某甲电话得知皮卡车被撞后,由张某丙开车载着他也来到现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均向张某乙、马某某要求赔偿皮卡车损失,双方发生争执。黄某乙报警后,警察也赶来查看现场,认为明显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人为造成的事故,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要将车辆全部扣回交警队处理,后警察离开。黄某甲、黄某乙以要求对方必须赔付皮卡车损失为由,向对方要钱,否则不准离开。最终经双方讨价还价后,马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黄俊国转账3800元,后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三人驾驶皮卡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马某某向湖北省扫黑办、湖北省公安厅扫黑办、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举报黄某乙、黄某甲、尤某甲故意撞其铲车敲诈其3800元的事实、“关于举报黄某乙、黄某甲等人违法犯罪线索审查情况的报告”的审核意见、随县公安局文件处理笺 、群众举报线索转办函通知、黄某甲、黄某乙、尤某甲的户籍信息、黄某甲、尤某甲系抓获到案、黄某乙是电话传唤到案的证明、黄某甲驾驶鄂S7****皮卡车撞击铲车的现场照片。“2018年9月8日”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现场平面图、矿区道路照片、尤某甲家人赔偿马某某3800元后获得的谅解书、万丰矿业营业执照及公司信息、股权变更情况、尤某丙与马某某、张某乙签定双方合作建立机制沙厂协议书、调取证据清单、马某某微信转帐截图1张转帐给黄某乙“快乐人生”3800元、黄某乙(快乐人生)的微信截图及收款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尤某丙、刘某某、王某甲、张某丙、徐某甲、徐某乙、陈某甲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张某甲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 2018年9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尤某甲邀约被告人黄某甲一起去“万丰矿业”矿山看看,黄某甲驾驶牌号为鄂S7****皮卡车载着尤某甲来到万丰矿业坡岭处小水库旁边,看见司机苏某某驾驶一辆鄂AM****大货车装着矿渣经过,黄某甲将车停在路边,二人下车拦住货车,以询问苏某某到矿山拉矿渣有无凭证为由,找其要钱。直到凌晨5时,他们还拦着不让走,苏某某被迫向他人借款,通过微信向尤某甲转账5000元。后黄某甲载着尤某甲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苏某某向湖北省扫黑办、湖北省公安厅扫黑办、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举报黄某乙、黄某甲、尤某甲向其敲诈5000元的举报信、“关于举报黄某乙、黄某甲等人违法犯罪线索审查情况的报告”的审核意见、随县公安局文件处理笺 、群众举报线索转办函通知;(2)被害人苏某某的举报信、电话录音;(3)苏某某向尤某甲微信转款5000的帐单、尤某甲向黄某甲微信转款4900元(还信用卡)、黄某甲向尤某甲转款4800元、尤某甲又向黄某甲微信转帐1000元;(4)黄某甲、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8月31日上午8时许,因被告人尤某甲欠黄某甲和黄某乙的债务,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S7****皮卡车载着黄某乙和尤某甲去万丰矿业找尤某甲父母要账,但尤某甲父母均不在公司,因公司还拖欠黄某甲安装水管、水塔等费用1万元左右,黄某甲遂将水塔的水管接头卸掉,使公司无法用水。尤某甲则无故在厨房里打砸,并从厨房拿了三把菜刀出来,扔了两把放了一把在车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尤某甲向黄某乙借15万元借条、黄某乙与陈某甲关于借款短信聊天截图;(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尤某甲、黄某乙、黄某甲的供述辩解;

2、2018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尤某甲在“万丰矿业”矿区出口处,碰到魏某某等人的大货车拉着洗砂设备准备架设,当空车返回时,黄某乙、黄某甲、尤某甲拦住不让走,并与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尤某甲还拿出菜刀进行比划,不让对方架设。黄某甲、黄某乙则称“我们和矿区老板有经济纠纷,等我们的经济纠纷处理好了,你们再搞也不迟。”魏某某给尤某甲父亲尤某丙打电话,尤某丙和尤某甲岳父王某乙赶到现场,开始训斥尤某甲,警察接到报案后也来到现场,要求尤某甲等人让开。警察走后,尤某甲一脚将尤某丙踹倒在地,然后逃跑,魏某某等人赶紧将尤某丙送往医院,黄某甲和黄某乙开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警人徐某丙);(2)证人徐某丙、叶某某、王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受害人魏某某、尤某丙的陈述;(4)尤某甲、黄某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2018年9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尤某甲驾驶鄂S7****黑色皮卡将随县殷店镇东岳庙村的路拦住,不让魏某某拉沙的货车通过,尤某甲拦路后溜掉。由黄某乙、黄某甲到现场与魏某某一方发生冲突,双方打了一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乙病情诊断证明书;(2)证人徐某丙、叶某某、冯某某、涂某某、陈某乙、代某某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殷店镇朱店路口视频资料;(5)费某某与尤某丙签订**村农田改造项目合同;(6)被告人尤某甲、黄某乙、黄某甲的供述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贵斌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尤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录音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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