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住崇明区**镇**村**号**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市崇明区**镇******,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经商议后创建微信“大崇明噶三胡”群。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哈灵麻将APP创建亲友圈并充值房卡,组织群内成员刘某某、宋某乙、陈某某等人在哈灵麻将APP内直接创建房间进行赌博,按每局8副牌5元人民币的比例抽成,赢家通过私人微信以红包方式发给被告人宋某甲或黄某甲,累计非法获利的人民币1.4万元由两人平分。
2020年3月18日20许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区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崇明区草港公路、蟠龙公路路口西南侧约200米的河道旁,使用事先准备的电网兜进行电捕捞作业,共捕获1.62公斤黑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该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到案后,分别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到案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
2.户口信息、全国常住人口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甲、黄某甲作案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一份及照片证实,该渔具作业方法为电捕,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
4.上海市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提供的《2020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证实,2020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为禁渔时间,禁渔范围为除垂钓外的任何捕捞活动。
5.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甲因非法捕捞被处没收电子鱼杆一只、渔获物黑鱼1.62公斤(放生)、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6.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等,从黄某甲处扣押手机二部、宋某甲处扣押手机一部。
7.上海市崇明区精神病医院提供的病史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宋某甲曾去医院就医记录。
8.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微信收到台费的明细等。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警方调取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利用赌博软件创建帐号、群成员信息群交易流水等详细信息。
10.证人刘某某、蔡某某、宋某乙等12人参赌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曾加入“大崇明噶三胡”群。群内的黄某甲、“*哥”通过哈灵麻将APP创建亲友圈直接在房间进行赌博,按每局8副牌5元人民币的比例抽成,赢家通过私人微信以红包方式发给黄某甲或“*哥”。
1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作案时及目前处于缓解不全,对本案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受审能力。
12.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黄某甲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宋某甲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系共同犯罪,犯罪后能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学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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