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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7********,壮族,小学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2********,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曾用名黄某戊,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1********,壮族,小学文化,家住靖西市**镇**街**屯**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宋某某、某某乙、颜某某、黄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与被害人某某丙有私人恩怨,便伺机报复,指使他人拦截某某丙拉运生猪车辆索取钱财。2019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颜某某经过反复打探核实某某丙拉生猪车辆的具体行踪,并驾车从安德镇沿那坡县方向二级公路寻找拉猪车辆,在确认拉猪车辆正在从那坡往安德方向行驶后,黄某甲便安排被告人黄某丙和某某乙负责拦截并索取财物。后被告人黄某丙、宋某某和黄某丁从安德加油站一路尾随李某某(为某某丙雇请的司机)驾驶的拉猪车辆欲逼停,一直追至三郞村上邦屯路段,由于被告人某某乙伙同他人事先在该路段设置路障,拉猪车辆无法通行被迫停车。后被告人某某乙便伙同他人上前打砸车上人员李某某、罗先确及拉猪车辆,此时,被告人黄某丙驾驶的车辆也尾追至案发地点,便与黄某丁、宋某某下车参与打砸拉猪车辆和车上人员,并向开车人员索取2万元钱。拉猪的人员电话给被害人某某丙到现场解决,某某丙驾驶东风牌小轿车与蓝某某一起赶现场后,黄某丙继续威胁索取钱财,某某丙等人不同意并电话报警。见某某丙报警,被告人黄某丙等人便对某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对车辆进行打砸。后某某丙等人一部分人驾车离开现场,逃跑过程中将正在砸车的黄某丁撞倒,另一部分人往山上逃走。打砸过程中,有2头生猪掉到路边,后被告人黄某丙将现场装有6头生猪的面包车开走,将遗留在面包车上的6头生猪转移到他处,通知被告人黄某甲将该6头生猪处理。后被告人黄某丙将拉猪的面包车开回案发地后,将车轮胎戳破。后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将抢来的6头生猪贩卖给他人,得款18900元。黄某甲从中给付运费1500元及开支100元之后,剩余的17300元被靖西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砸坏的桂A****M面包车价格为4505元、被砸坏的桂A****L东风景逸S50小轿车的价格为8070元、被抢的6头生猪价格为19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宋某某、某某乙、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因与他人有矛盾,指使、组织被告人黄某丙、宋某某、某某乙和黄某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宋某某、某某乙、颜某某、黄某丁有期徒刑3至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光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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