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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周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23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龙州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08月2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龙州县**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08月2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看到手机微信群“广源饮食社”中有人发布信息要找五菱征程车辆拉运走私冻货的消息后其通过微信找到黄某甲问是否去拉运走私冻货,告知其运费1400元,黄某甲同意后将电话号码和车牌号通过微信发给周某某,同时周某某将微信群中发布出来的微信二维码发给黄某甲。2020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黄某甲接到电话通知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S****的五菱征程面包车到龙州县龙州镇自清村孔承屯附近装运冻货并扫码进入“美丽龙州”微信群,由该微信群人员控车。同时周某某亦跟黄某乙(另案处理)驾车为“美丽龙州”微信群看路并将路面情况报到该群中,二人发现黄某甲驾驶的车辆被其他车辆追击时,周某某在微信群中指示黄某甲不要给其他车辆超车,后黄某甲掉头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冻牛肉一批。经入库清点,该批冻牛肉共95件,净重2100千克,经鉴定,该批冻牛肉价值5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检察官助理:黄宝铃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周某某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二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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