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8********,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壮族,初中,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8********,壮族,小学,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3********,壮族,初中,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下旬至2020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广西扶绥县渠旧镇渠屯村一队路灯下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等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次以上。二人每晚从中抽水渔利400元-500元,人均获利共计2000元。开设赌场期间,黄某甲、吴某某以每晚100元的价格雇佣黄某乙、黄某丙为赌场放风看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黄某乙非法获利共计800元,黄某丙非法获利共计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春诗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57806****;被告人黄某丙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7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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