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7********,汉族,高中文化,启东市**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街**号,住启东市**镇**新村**号楼**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69********,汉族,大专文化,启东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组,住江苏省启东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通过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伪造毕业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等证件15本。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伪造15本,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伪造12本。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经被告人吴某某授意,于2017年3月某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彭某某”的启东市**中学毕业证书和启东市**学校毕业证书各1本、“顾某某”的启东市**中学毕业证书1本、“吴某某”的庐江县**中学毕业证书、南通**学校毕业证书、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各1本、“黄某乙”的江苏省启东**校毕业证书1本、“何某某”的南通**学校毕业证书和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各1本。

2.被告人黄某甲经被告人吴某某授意,于2018年3月3日,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何某某”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电工)1本。

3.被告人黄某甲经被告人吴某某授意,于2018年3月24日,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李某某”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1本。

4.被告人黄某甲经被告人吴某某授意,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何某某”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1本。

5.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18日,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冯某某”的江苏省启东**校毕业证书1本。

6.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董某某”的江苏省启东**校毕业证书1本。

7.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9月4日,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伪造“周某某”的江苏省南通**学校毕业证书1本。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涉案假证等物证;

2.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甲的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及另案处理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黄某甲的辨认笔录、对黄某甲办公室的搜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黄某甲手机内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