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被告人代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从瑞丽一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从缅甸返回中国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付某某、代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共三册,光盘共二十九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共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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