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决)通过QQ聊天结识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决)后,商定由同案人黄某乙负责提供一切费用,同案人何某某负责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并以同案人何某某的名义到租车行租赁车辆,再将租得汽车交予同案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非法处置,从中牟利。同月20日,同案人黄某乙、何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等人,先后窜至潮州市、汕头市等地,以上述方式,骗取多家租车行小汽车三辆。后交予同案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等人卖掉。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20日12时许,同案人黄某乙、何某某淇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等人窜至潮州市湘桥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湘桥区**路**楼**号),以上述方式将该车行的一辆宝马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UZZ****,价值为人民币246347.55元)骗走。
2.同日14时许,同案人黄某乙驾车载同案人何某某到潮汕高铁站附近路段,由同案人何某某窜至潮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潮州市潮安区**镇**路段**号),以上述方式将该车行的一辆丰田威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USF****,价值为人民币74476元)骗走。
3.同日15时多,同案人黄某乙、何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等人窜至汕头市龙湖区**汽车城**车行(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路**号**汽车城内**号),以上述方式将该车行的一辆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SC****,价值为人民币276216元)骗走。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参与诈骗3宗,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97039.55元。
2019年1月12日4时许,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吧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甲;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外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汽车租赁合同、汽车行驶证、营业执照、租车单、验车单、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监控视频截图、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甲、谢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同案人黄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卷宗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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