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和刘某甲经密谋开设赌场牟利后,共同在被告人黄某甲租住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三楼的出租屋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数千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和刘某甲各分得人民币约3000元和约2800元。其间,被告人黄某甲主要负责赌场管理和聘请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甲主要负责介绍参赌人员参赌。同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林某某接受被告人黄某甲的雇请,负责为该赌场望风、通风报信和为参赌人员进入该赌场开门,并接受被告人黄某甲支付的报酬共计人民币约2400元。
202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和参赌人员等共18人,并当场起获赌具扑克牌1副和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黄某丁、刘某乙、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述证人对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林某某的辨认笔录、三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三被告人、上述证人对作案地点、赌具扑克牌及被公安人员抓获的现场照片的指认、证人杨某某对收取被告人黄某甲支付的房租和水电费的单据及微信转账记录的指认、三被告人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检查、辨认笔录;4、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和同案人的经过视频及三被告人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某受雇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林某某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5份。
3、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起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和赌资等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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