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刘某甲等寻衅滋事、抢劫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癫佬”、“军古”,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于都县**镇****大街**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矮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于都县*******号。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认识孙某甲、刘某乙等人后,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和郭某甲、彭某甲、华某甲等二十余人在一起,孙某甲、刘某乙所带的两伙人时分时合,为维护团伙利益,树立团伙权威、争夺势力范围,牟取非法利益,与钟某某团伙的人争强斗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于都县城及周边区域实施了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放高利贷收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财物被抢、被损坏,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人数众多,纠集者、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4月8日晚,因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被钟某某(另案处理)的人欺负,刘某乙、孙某甲便纠集彭某甲、黄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肖某甲(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在于都县火车站附近的**酒店7楼房间集中,准备找钟某某的人“示武”报仇。因人数众多、动静太大,孙某甲等人商议前往火葬场旁集合,并从家里拿出一、二十把砍刀放在租来的赣C**C**本田雅阁轿车的后备箱,然后分批次乘车来到于都县火葬场附近集合。一会儿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郭某甲来到现场,黄某甲对大家说:“刘某乙、孙某甲、黄某乙、“矮子”要争到气来,要顶到力来,不要倒了旗子。”因钟某某的人经常出现在县城长征广场西出路口娱乐场所,孙某甲、刘某乙就说把队伍拉到长征广场集合,黄某甲见人太多车不够用,就开车送孙某甲等人到长征广场,然后离开。为壮大声势,刘某乙、孙某甲让大家往西出路口方向的马路上步行扫人,彭某甲等人驾驶车辆跟在队伍后面,刘某乙、孙某甲、刘某甲等二十余人走到魅力四射KTV后又掉头往回走,当行至凯旋门KTV音乐会所门口时,看见“杀手”吴某某站在赣B*****白色福特蒙迪欧小车旁,刘某乙大叫一句:“‘杀手’在那,大家拿‘家伙’”,刘某乙、孙某甲、刘某甲等二十余人立即从赣C**C**本田雅阁轿车后备箱拿了砍刀,朝吴某某追砍,随后将赣B**W**白色福特蒙迪欧小车四面玻璃、引擎盖等部位砸毁,然后迅速逃离现场。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福特蒙迪欧小车损毁价格为44080元。

二、抢劫罪

2017年3月12日晚,何某甲、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花园酒店9003房间“赌三公”,赌至大约11时许,张某甲、钟某乙输钱先后离开房间。钟某乙下楼时打电话给刘某乙(另案处理)说有人赌假输了二、三十万元,要其带人来酒店房间将赌假的人抓出来,把输掉的钱要回来。之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孙某甲、华某甲等十几人先后来到酒店房间,以有人赌假为由,将房间内的赌客控制住不让离开,随后在曾某甲身上搜出一个充电宝,刘某乙、孙某甲等人便对曾某甲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赌假,并以钟某乙输了20万元为由,强迫在场赌客将身上的钱拿出来放在茶几上,经清点共有现金18万余元,用布袋子装好后,孙某甲叫刘某甲、华某甲提着钱袋子离开酒店,在天成名都小区的河边将钱交给了钟某乙,事后刘某甲拿到300元工资。

三、其他违法事实

2016年底,赖某甲与他人在朋友家里打牌输了钱,当时向被告人黄某甲借了4、5万元的高利贷,双方约定利息一万元每天二百元。2017年春节前,黄某甲带着被告人刘某甲和孙某甲经常去贡江镇窑塘加油站旁边家具厂找赖某甲还钱,当时赖某甲没钱,黄某甲就安排孙某甲在家具厂守着赖某甲,每天吃住在厂里,赖某甲走到哪里跟到哪里,因没有还钱,黄某甲就搬了家具抵了1万余元的债,后来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直在外躲藏,就没有找赖某甲要债了。2020年元旦左右的一天,黄某甲打电话给赖某甲说会叫一个姓王的人来收这笔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砍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赖某某等证人证言;4、曾某甲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被砸车辆修复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纠集他人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诈赌为由,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斌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作案的交通工具赣B*****小车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