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两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二人再通过手机登录“时时彩”赌博软件进行下注,并从中获利。2020年5月14日,黄某甲、刘某某被民警抓获。截至当日,黄某甲接受黄某乙等28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合共人民币(下同)228739元,获利约8000元;刘某某接受温某某等27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合共192563元,获利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黄某乙、温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在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及缴纳罚金25000元后可适用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在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及缴纳罚金20000元后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9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十五册;
3.扣押被告人黄某甲苹果8手机一台、苹果6S手机一台、苹果Xs Max手机一台以及被告人刘某某苹果11手机一台、苹果7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扣押被告人黄某甲银行卡四张、笔记本两本、纸张两张,扣押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三张(详见移交清单),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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