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因随意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被告人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7日,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冯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19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日,两案并案审查,同年8月5日,该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因黄某乙在选举中未给黄某甲投票与黄某乙发生争吵并殴打黄某乙,后被告人黄某甲邀约被告人冯某某到场,二人殴打黄某乙并打砸黄某乙家的轿车、大门、太阳能等物品。被害人黄某乙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乙遭受的损失价值为3950元。同年3月2日,黄某甲赔偿黄某乙五万元,得到谅解。
2.2015年元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其党组织关系在企业,以梁某某、裴某某未通知其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后的第一次党员大会为由,酒后辱骂梁某某、裴某某;
3.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因赔偿黄某乙五万元心怀不满,对黄某乙的岳父朱某甲夫妻进行辱骂。
4.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名为“张山头和谐群”的微信群内公开辱骂王某甲,第二天群主解散该群。
5.2018年8月17日,黄某丙开着王某乙的车停在萧县丁里镇孙小林子村南路口,黄某丙、王某乙、张长云在谈论事情,被告人黄某甲到达后,与黄某丙发生口角,要砸王某乙的车,王某乙予以阻止,被告人黄某甲殴打王某乙。公安机关出警后,黄某甲继续殴打王某乙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右小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被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1月28日经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到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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