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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桥**街**号,快递员,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邀约被告人俞某某、黄某乙、钟某甲、丘某甲(以上2人另案处理)在蕉岭县**镇**大厦一楼老人活动中心过道内开设赌档,共同组织参赌人员丘某乙、蒲某某(以上2人另案处理)、张某甲、丘某丙、江某某、张某乙、古某某、赖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段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张某丙、黄某丙、傅某某、李某甲、曾某甲、吴某某、刘某某、丘某丙、曹某某、赖某乙、曾某乙、涂某某、李某乙、赖某丙、陈某乙、汤某某(以上27人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档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水钱”牟利。期间,黄某甲负责赌档的日常管理,并提供扑克牌、桌椅等,俞某某、黄某乙负责抽取“水钱”、打扫卫生等,钟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煮饭,丘某甲负责望风。至2019年10月30日,该赌档从中抽取“水钱”共人民币18000多元,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500多元,俞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多元,黄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

2019年10月30日,蕉岭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档进行查处,现场查扣赌具一批、赌资人民币41670元(已上缴国库),抓获曾某甲等20多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俞某某、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丘  晓

检察官助理:钟利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俞某某、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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