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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于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5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街**栋**楼**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大足区**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因介绍他人为廖某某夫妇收账后,认为其未付齐提成。黄某甲遂指使被告人于某某、杨某甲等人以砸车的方式吓唬被害人廖某某,以达到收取提成的目的。2017年9月27日11时许,由于某某驾车,搭乘杨某甲、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蟠龙支路星河龙都3幢楼下的空坝处,使用携带的甩棍将廖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渝CKZ****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和天窗玻璃砸坏。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共计损失为6558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3 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从云南省宜良监狱解押归案;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 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 019年4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坏的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季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于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已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大足区**镇**街**栋**楼**楼;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大足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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