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2月下旬,在岑某某**镇、**镇多次以到熟人屋玩或向人借手机使用为由,乘人不备时将他人的手机盗走,经查,黄某甲前后作案11起,共盗窃手机20台,经对其中能查找到下落的14台被盗手机进行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31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赖某某位于岑某某安平镇太平社区**组**号的家中,以借手机玩为由,趁赖某某不备,将赖某某的一台黄白色iphone6 plus手机、一台黑色iphone7 plu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iphone6 plu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272元,iphone7 plus手机一台价值1500元,合计3772元。
2.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严某某位于岑某某安平镇太平社区**组**号的家中,将一台华为牌nova 2 plu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186元。
3.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将一台玫瑰粉红色的Vivo X9手机盗走。
4.202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将一台Vivo X21iA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962元。
5.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黎某某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将一台华为牌Mate8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722元。
6.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岑某某**镇****附近的凉亭处,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李某乙不备,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OPPO A1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16元;2020年1月18日中午,黄某甲又在糯垌街附近的一条小路处,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李某乙的一台华为牌手机盗走。
7.202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李某丙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将一台OPPO realmeX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76元。
8.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黄某丙位于**镇**村**组**号号的家中,将一台华为牌LDN-TL20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632元。
9.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甘某某位于**镇**村**组**号的家中,将8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情况如下:
(1)白色iphone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0元;
(2)紫色Vivo Y93S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49元;
(3)白色魅蓝M5手机一台;
(4)白色魅蓝note1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0元;
(5)金色OPPO A57手机一台;
(6)金色iphone6手机一台;
(7)白色iphone4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0元;
(8)白色INNI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0元。
10.2019年12月某天,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黎某某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将一台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
11.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李某丁经营的位于岑某某**镇**街的卷烟零售示范店,将被害人李某丁的一台华为牌荣耀9X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德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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