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1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1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二人商议到澄海区广益街道华兴路某某玩具厂盗窃财物。黄某某、杨某某进入华兴路某某玩具厂员工宿舍楼402房罗某某、江某某的宿舍,杨某某盗走罗某某放在宿舍上铺钱包里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及一张中国银行卡;黄某某盗走江某某放在宿舍钱包里的一张邮政银行卡。 随后,杨某某、黄某某将盗得的三张银行卡拿至澄海区凤翔街道东门头高某某开办“某某”超市刷卡套现人民币2414.5元。其中杨某某从罗某某银行卡被盗刷1415元;黄某某从江某某银行卡被盗刷999.5元。
2019年11月5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华兴路抓获涉嫌盗窃的被告人杨某某,在杨某某的带路下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罗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4、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3月16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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