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韦某甲亿,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200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合,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2001********,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把荷乡巴某某村某某力某某004号。202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5时某某,黄某丙伦(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及“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大涌镇清平市场吃宵夜期间,对被害人袁某产生不满,后黄某丙伦纠集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及“阿某某”等9名男子,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柴某某,在我市大涌镇中新公路宏生达纺织对出路边对袁某进行追逐和殴打,造成袁某受伤(经鉴定,袁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同年6月11日、6月18日,公安人员先后在横栏镇乐某某四某某爱尚纯KTV及中山市看守所门口处将被告人黄某甲合、韦某甲亿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韦某甲亿、黄某甲合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亿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某甲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某
检察官助理 阮某某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亿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合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某某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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