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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1、黄某某2妨害公务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1,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4061981********,高中毕业,务农,住安徽省**市**区**乡**村**队。因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批准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2,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4061983********,初中毕业,务农,住安徽省**市**区**乡**村**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4时许,在正阳县**乡S335省道***公里处,正阳县交通管理执法局进行货车超限检查时,被告人黄某某2驾驶一辆皖D*****解放牌罐车拒不配合交通执法局工作人员检查,后被告人黄某某1驾驶其皖D*****宝马车到达现场后,将现场交通执法局工作人员推开并让黄某某2驾驶罐车离开,逃避检查,黄某某2驾车逃避检查过程中,黄某某1驾驶其宝马车阻挡交通执法局车辆,后交通执法局要求黄某某2停车,黄某某2拒不停车,后黄某某2驾驶的罐车与交通执法局车辆相撞,黄某某2与黄某某1下车后又与执法局人员发生冲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房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任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黄某某2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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