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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海丰县**镇**社**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10月3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月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贷款项目,提供虚假资料,以需向张某某(已起诉)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镇**路口**商铺SP2036、SP2051、SP2065、SP2067、SP2068号房产为名,骗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人民币610万元,贷款期限8年。借款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按期付还利息和按约定还款。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经法院裁定用深圳市龙岗区**镇**路口**商铺SP2036、SP2051、SP2065、SP2067号房产抵债偿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692,757元,剩下一处SP2068号商铺,现海丰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中。截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结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48万元,利息2,333,70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6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贷款人民币610万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结清部分涉案贷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青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本院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笔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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