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本案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至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吸砂船在武穴市长江龚龙洲区域非法盗采江砂,以每吨12元至13元的价格将盗采的江砂销掉。被告人黄某某在非法采砂期间,为防止执法部门的查处,以每吨3至6元的价格向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缴纳资源管理费。
经查证,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资源管理费共计119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2)收据;(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证人张某某、查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鸣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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