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从宜春市装运一车樟木方料,准备去赣州南康木材市场销售,次日早上在途经安福县瓜畲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后经鉴定,其货车共装运方料材积31.529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6.7526立方米。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中心鉴定,其运输木材为香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七份、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查获经过;2.证人易某某、贺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赣亚林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181号、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2018)林字第26号;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黄某某车辆运动轨迹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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