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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45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系**物流公司装卸工,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以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因案件特殊情况,平顶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尉氏县公安局朱曲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刘某某(已提起公诉)介绍认识赵某甲、赵某乙(以上两人均已提起公诉)。2018年6月份左右,黄某某来到平顶山市以28500元的价格从赵某乙处购买了平顶山**商贸有限公司的全套手续、税控盘及15张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黄某某又从赵某乙处增开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黄某某共支付赵某乙42500元。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函复:平顶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857881.87元,税额617260.93元,价税共计4475142.8元。

2019年3月27日,孟庄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中牟县四港联动大道将黄某某抓获。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8月28日对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的回复函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人证言;

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刘某某、赵某乙、赵某甲供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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