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3月以来,从“某甲”(身份不详)等人处获取淫秽视频及淫秽视频广告,通过微信向微信好友、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广告,后利用微信与买家联系,将淫秽视频出售给丛某某、赵某某等数百人,获利二万九千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非法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有关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如东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