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54********,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大新县**镇**村**屯**号李某某房屋一楼后面的楼梯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当地患者看病开药方,从中获利。2015年11月2日、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被大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两次,分别被罚款人民币3000元、5000元。过后仍继续行医,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3月22日,被大新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查获,2019年3月26日大新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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