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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区**幢**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前提下,在开平市**镇**栋地下**号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7年5月17日及2018年10月29日,开平市卫生健康局(原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先后两次以非法行医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开平市卫生健康局查处。同年8月8日,开平市卫生健康局以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开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同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开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视听资料:开平市卫生健康局执法检查现场视频

4.物证;

5.卫生行政部门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药品、医疗器械1箱、含器械的消毒柜1台、牙科治疗椅1张(暂存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待判决后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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