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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6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他人购买香港“六合彩”的报码投注,随后转报给其上线庄家并从中赚钱返点利润,每期六合彩开奖后,黄某甲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与上线庄家、购买者进行资金结算。黄某甲非法向黄某乙、刘某某等7名购买者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273816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黄某甲向黄某乙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46990元。

2、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黄某甲向刘某某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313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黄某甲向李某某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7500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黄某甲向吴某某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65558元。

5、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黄某甲向阮某某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110937元。

6、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黄某甲向黄某乙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21254元。

7、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黄某甲向余某某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共计18447元。

2019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码单。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建平、阮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江 浩

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被扣押财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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