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专科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街**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3日转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受在本市**区的唐某某(已判刑)委托,明知需印刷的书籍无相关手续,于2017年3月左右,帮助唐某某印刷《诱惑法则》、《肋骨之花》共计3300余册,并将印刷好的书籍通过物流运输至广州市**区**大街*巷*横*号尹某某(已判刑)居住地,由尹某某通过其网店“**工作室”在网上销售。被告黄某某后收取上述两本图书印刷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经鉴定,《诱惑法则》、《肋骨之花》均为非法出版物、色情出版物。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被告人黄某某的收款记录等书证;4、证人唐某某、尹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印刷、发行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素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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