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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瑞安市**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销售额达4万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0年8月13日 ,瑞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大桥西路8 号黄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待销售的中华、利群、芙蓉王、黄鹤楼、玉溪等各类卷烟,共计64个品种、503.5条卷烟。经鉴定,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按照零售价格计算涉案金额共计13万余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涉案卷烟定价表、鉴别检验报告、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064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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