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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街**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从事香港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共接受“下家”投注25万余元,并上报给陈某甲(已判)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接受郑某甲投注10万元、黄某乙3万元、卓某某2万元、王某甲10万元和陈某乙3300元投注。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玉某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赃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

2.证人郑某甲、黄某乙、卓某某、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庄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王某乙、郑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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