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期审理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5时许,广西平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停放在广西平南县生态公园停车场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7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查获涉案卷烟真龙(硬娇子)114条、黄果树(长征)7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3个品种122条。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卷烟价值6490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有任何合法的烟草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2019年春节后开始至案发期间,在平南县范围内的烟摊收购卷烟,收购得的卷烟后,黄某甲以每条卷烟加收3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在逃)。黄某甲通过物流托运的形式将收购得的卷烟运给黄某乙在广东销售,黄某乙将销售得到的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现证实,黄某甲在平南县辖区范围内从多个烟摊处收购卷烟的总价值为83692元,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一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温某某、谢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无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收购卷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