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张某甲(另处)处购进总货值73650元的卷烟,对外销售给**茶楼、贺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0700元。
2020年3月16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磊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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