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孙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利用切丝机将从农户处收购的烟叶切成烟丝并打包,然后驾驶自己的粤K****X号小汽车将上述非法生产的烟丝运送到鹤山、佛山等地销售,违法所得约人民币(下同)20000元。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销售自制烟丝到苏某某经营的鹤山市**镇**五金杂货店和吴某某经营的佛山市**茶轩,合共售得37097元。2020年7月29日,黄某某在驾车前往鹤山市**镇销售烟丝的途中被鹤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处,现场查获未售无证烟丝成品共225.05公斤(经鉴定价值17218元)。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位于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的家中搜获用于生产烟丝的原材料烟叶248.35公斤(经鉴定价值12667元)、切丝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若黄某某在一审宣判前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检察官助理:阮佳
2020年11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3、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4、扣押的粤K****X银灰色小汽车一辆,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5、扣押烟丝八袋(总重量225.05KG)、烟叶248.35千克、切丝机一台,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销毁;
6、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7、《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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