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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仍利用其微信销售HEETS、万宝路等品牌的IQOS新型烟弹,销售金额60500元。

1.自2018年至今,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销售给广东深圳买家詹某某万宝路、HEETS等新型烟弹24120元;
  2.自2018年至今,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销售给山东潍坊买家张某某万宝路、HEETS等新型烟弹13079元;
  3.自2018年至今,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销售给广东深圳买家孟某某万宝路、HEETS等新型烟弹12975元;
  4.自2018年至今,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销售给广东珠海买家王某某万宝路、HEETS等新型烟弹1032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永靳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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