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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27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非法经营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8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入职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助理。同时王某某在香港经营一家名为“香港**资本有限公司”(英文名“** C***l L******”,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的公司。王某某的丈夫张某某是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通过香港**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利用**公司和**公司或自己控制的境内的“**公司”多次从事私自买卖外汇牟利的犯罪活动,并指派被告人黄某某具体负责买卖外汇中的合同拟定、业务沟通、银行转账、记录账目等工作。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16日,北京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境外投资需要外币,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某通过境外公司向**公司指定的**公司转款400万美元;相应地,**公司向**公司转款2740万元人民币。经查,王某某此笔交易获利64.2万元人民币。     

2016年9月21日,王某某通过上述相同模式,为**公司兑换1000万元港币,收取884万元人民币。经查,王某某此笔交易获利23.65万元人民币。    

2018年1月26日至2月2日,王某某通过上述相同模式,为**公司兑换4000万元港币,收取3452万元人民币。经查,王某某此笔交易获利235.48万人民币。

在此犯罪活动中,黄某某负责与**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对接,以及拟定、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等值质押借款协议书》等文件。

2、2016年10月,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资金需要向香港**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在境内缺少人民币资金无法借款,找王某某商议后决定:先由**公司在香港向香港**公司转账57254096.67元港币,再由王某某在深圳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向**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10月26日,黄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指派来到吉林省长春市,以黄某某本人的名义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又负责让**公司签订与**公司、**公司、香港**公司的《四方协议》及《借款合同》。在**公司按约定向香港**公司转入港币后,2016年10月31日,**公司将5000万人民币转入黄某某的私人账户,黄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指示将该笔款项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

3、2016年11月,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母公司——在香港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急需港币,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在香港向香港**公司支付港币,按照双方约定的港币对人民币汇率,再由上海**公司向新**公司支付人民币,同时,再按照所兑换的人民币的金额3.8%向王某某支付手续费。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由王某某的香港**公司向香港**公司指定的** H**** L*****多次转账共计2.456亿港币;在每收取香港**公司转账的几日内,上海**公司便通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将相对应金额的人民币转入新**公司的对公账户,共计人民币219645750元。

在此次犯罪中,黄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指示,负责与上海**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对接以及资金划出、确认收款。

4、2018年9月,珠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因境外缺少资金,向王某某借款一亿元港币,王某某要求对方提供对应数额的人民币作担保。在王某某指派下,黄某某拟定了《贷款协议》、《资金拆借合同》,并安排其助理吴某某负责转账。2018年9月18日,珠海**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与王某某指定的** L****签订一亿三百万港币的《贷款协议》。次日,** Limited向香港**公司转账一亿元港币(三百万港币为手续费)。珠海**公司则向**公司转账8961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经查,王某某此笔交易获利221.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往来邮件、借款合同书、四方协议书、补充协议、银行业务回单、银行转账凭证、社保记录、关于案情商请的复函3.证人证言: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肖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自制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一九年十一月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七册、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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